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Wuchang rice
标准号:GB/T 19266-2008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标准代替GB 19266-2003 《原产地域产品五常大米》。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范围内生产的五常大米。本标准代替GB 19266-2003 《原产地域产品五常大米》。本标准与GB 19266-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修改了标准的中英文名称;———调整了自然环境的数据(2003版的5.1.1、5.1.2、5.1.3、5.1.4、5.1.5;本版的5.2、5.3、5.4、5.5、5.6),增加了地貌特征(见5.1);———依据GB 1354《大米》,调整了加工质量指标和部分理化指标(2003版的5.5、5.6;本版的6.4、6.5);增加了“食味品质”,删除了“碱消值”和“垩白度”项目;———增加了净含量允许短缺量项目(见6.7);———卫生指标增加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见6.6);———增加了保质期(见10.3)。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代替GB19266-2003《原产地域产品五常大米》。 本标准与GB19266-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中英文名称; ---调整了自然环境的数据(2003版的5.1.1、5.1.2、5.1.3、5.1.4、5.1.5;本版的5.2、5.3、5.4、5.5、5.6),增加了地貌特征(见5.1); ---依据GB1354《大米》,调整了加工质量指标和部分理化指标(2003版的5.5、5.6;本版的6.4、6.5);增加了食味品质,删除了碱消值和垩白度项目; ---增加了净含量允许短缺量项目(见6.7); ---卫生指标增加了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见6.6); ---增加了保质期(见10.3)。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五常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常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常葵花阳光米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堰川、杨升、王福江、郭恒新、郝兆军、李光宇、黄强、王昆、姜明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266-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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