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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标准号:GB 134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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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3456-2012
发布时间:2012-06-27
实施时间:2012-10-01
首发日期:1992-05-13
出版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分类: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13.060.30
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废水、焦化废水和铁合金废水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
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 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实施与监督 8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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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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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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