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标准号:GB 23727-2020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辐射防护及辐射环境保护,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
——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第一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
——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226Ra的残留水平;
——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
——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5 剂量限制和污染物浓度限值 3
6 选址与设计 6
7 建设 9
8 运行 9
9 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 11
10 运输 12
11 辐射环境应急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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