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5:automotive industry
标准号:DB36/ 1101.5-2019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海峰、陈小兰、徐宝平、唐本义、吴丽芳、涂翔、赵秉华、何丹、张帆、徐群、朱剑玲。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放控制要求 4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
6 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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