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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Swimming place
标准号:GB 19079.1-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9079.1-2013
发布时间:2013-10-10
实施时间:2014-05-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体育设施及器械
ICS分类:运动设备和设施
提出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标准简介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标准摘要
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本部分与GB19079.1—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见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见2003版第3章); ———增加了游泳池、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教练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见2003年版4.1); ———删除了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方面的要求(见2003版4.2);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1款);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建筑质量和材料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2款); ———增加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见5.2);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3); ———增加了带出发台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5); ———增加了出入水扶梯要求(见5.6); ———合并了游泳池岸、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通道地面的静摩擦系数要求(见5.7); ———删除了游泳池旁设置排水沟的要求(见2003版5.1.1列项第7款); ———修改并明确了水处理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要求(见5.9); ———修改了游泳池水面水平照度要求(见5.11); ———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尺寸和水质要求(见5.12); ———删除了强制喷淋设备要求(见2003年版5.1.8);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设备配置要求(见5.13); ———修改了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见5.14); ———删除了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要求(见2003年版5.2); ———修改了室内空气和环境卫生应达到的标准要求(见6.2); ———增加了水质监测、环境消毒、清污期间停止营业等卫生、环境管理要求(见6.3、6.4、6.5); ———删除了医务人员配备要求(见2003年版7.2.5); ———删除了救生设施、救生人员及安全制度中天然游泳池的相关要求(见2003年版7.1、7.2、7.3); ———删除了工作人员现场值班、上岗佩戴标识、电器机械设备启用等要求(见2003年版7.3.5、 7.3.6、7.3.7); ———增加了设置“严禁跳水”、“佩戴泳帽”等安全和警示要求(见7.3.2)。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79.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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