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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现行

Standard for identify work abil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标准号:GB/T 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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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6180-2014
发布时间:2014-09-03
实施时间:2015-01-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  64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标准摘要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标准目录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2
4.1 判断依据 2
4.2 晋级原则 3
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3
4.4 门类划分 3
4.5 条目划分 3
4.6 等级划分 3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4
5.1 一级 4
5.2 二级 4
5.3 三级 6
5.4 四级 7
5.5 五级 8
5.6 六级 10
5.7 七级 12
5.8 八级 14
5.9 九级 16
5.10 十级 1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19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19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21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23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27
A.5 职业病内科门 29
A.6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34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34
A.8 等级相应原则 3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35
B.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5
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6
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8
B.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39
B.5 职业病内科门 4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42
图B.1 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37
图B.2 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37
表A.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23
表A.2 盲及低视力分级 24
表A.3 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25
表A.4 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25
表A.5 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26
表A.6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26
表A.7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27
表A.8 肺功能损伤分级 29
表B.1 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37
表B.2 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37
表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
表C.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4
表C.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7
表C.4 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50
表C.5 职业病内科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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