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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Motorcycles and mopeds part and component - Designations for vehicle with two and three wheels
标准号:GB/T 15367-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5367-2008
发布时间:1994-12-27
实施时间:2009-06-01
首发日期:1994-12-27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汪利国、赵丽娜、刘静、胡文浩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摩托车综合
ICS分类: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提出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零部件名称。本标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标准摘要
本标准代替GB/T5359.4—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零部件名称》和GB/T15367—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本标准与GB/T5359.4—1994、GB/T15367—199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电控燃油喷射系统”、“二次空气供给系统”、“燃油箱呼吸阀”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后悬挂连杆机构”、“液压盘式制动器”、“联合制动机构”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标识”、“工具”、“说明书”等名称。 ———不再列入标准件(如螺钉、螺栓、螺母、垫圈、简单的衬套、销、轴承、密封圈等)的名称。 ———不再列入对称件的名称。 ———不再列入部位不同而功能特征相同的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未列入特种摩托车、特种轻便摩托车的专用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列入并划分的总成(系统)、部件、组件可以根据产品的构成另外划分。 本标准中“零部件名称”按“部位—功能—特征”方式确定,其中: 部位:以先左、右,再前、后。例如:左前×××、右后×××等。部位可以是某个零部件。 功能:先主要功能,后次要功能。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功能。 特征:先主要特征,后次要特征。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特征。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利国、赵丽娜、刘静、胡文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359.4—1985、GB/T5359.4—1994、GB/T15367—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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