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ion places of rare earths
标准号:GBZ 139-2019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本标准第4章~第9章和附录C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39—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稀土生产放射场所分级要求(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防护措施的要求(见第6章);
——细化了工作场所监测点的选择要求(见7.3,2002年版的6.1);
——增加了对工作人员个人监测的要求(见8.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全富、李小亮、侯长松、卓维海、崔宏星、雷淑洁、陈以水、文湘闽、李红、朱国祯、彭俊哲、靳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39—2002。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稀土生产场所分级与防护要求 2
6 防护措施 2
7 工作场所监测 4
8 个人剂量的监测与估算 5
9 职业健康监护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稀土生产场所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培训的主要内容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个人剂量的估算方法 10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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