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6: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Repeated exposure
标准号:GB 30000.26-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30000.26-2013
发布时间:2013-10-10
实施时间:2014-11-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李晶、王华、张彬、于燕燕、柳明、林铮、宋薇、吴维皑、葛晓军、梁缙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ICS分类:危险品防护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标准简介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和标签。
标准摘要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601—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反复接触》。 本部分与GB2060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6: Specifictargetorgantoxicity—Repeatedexposure”;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6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晶、王华、张彬、于燕燕、柳明、林铮、宋薇、吴维皑、葛晓军、梁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6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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