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纲规定了谷物烘干(干燥)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本大纲适用于有干燥、缓苏和冷却烘干工艺的干燥玉米、稻谷、小麦的连续式、批式(循环、静态)谷物烘干机及种子干燥机的推广鉴定。
本大纲依据TZ 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 017—2019《谷物烘干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 017—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 修改了适用范围;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修改了处理量、批处理量、有效容积、干燥速率术语;
—— 修改了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4.2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4.3样机确定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4.4机型大小划分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4.6机型涵盖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表4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5.2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5.3适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5.4可靠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表6的有关内容;
—— 删除了表7;
—— 修改了表8的有关内容;
—— 修改了附录A;
—— 修改了附录B。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 017—2019。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邢左群、柳春柱、柏明娜、赵海瑞、尹晓慧、白阳、戴金方。
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 017-2006、DG/T 017-2016、DG/T 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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