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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industry

标准号:GB 397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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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39728-2020
发布时间:2020-12-08
实施时间:2021-01-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分类: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固定源排放限值
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燃料燃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标准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7 实施与监督10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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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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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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