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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现行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floor treatment machines and wet scrubbing machines

标准号:GB 4706.5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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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4706.57-2008
发布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10-03-01
首发日期:2002-11-29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鲁建国、朱焰、许振刚、孙鹏、闫凌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家用清洁、整容器具
ICS分类:地板处理设备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安全。注101:地板处理机如下:———地板缓冲器;———地板抛光机;———地板打蜡机。注102:湿式擦洗机如下:———地板擦洗机;———地毯清洗机;———室内清洗机。非家用的,但只要对公众产生危险的,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注103:例如在宾馆、办公室、学校、医院或类似场合使用的器具。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标准摘要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4706的第57部分。本部分应和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10: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10部分: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第5.0版)。
本部分代替GB4706.57—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57—2002的主要差别是:
———3.1.9 地毯清洗机正常工作增加:器具以每分钟10 个循环的速率前后移动,移动距离大于1m;
———29.2增加:微观环境为3级污染,除非绝缘封装或其位置使得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能暴露到污染环境中;
———附录C 增加修改;
———增加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朱焰、许振刚、孙鹏、闫凌。
本部分于2002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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