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Fur making industry
标准号:HJ 1065-2019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6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0
10 合规判定方法 2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5
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32
附录D(资料性附录)毛皮加工工业废水产污系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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