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groundwater
标准号:HJ 164-2020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3
5 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6
6 监测采样9
7 样品保存与运输、交接与贮存 13
8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14
9 监测数据处理14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6
11 资料整编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标识 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监测井建设及报废相关记录表格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采样参考方法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水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技术指标 3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监测报表格式3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污染源地下水中的潜在特征项目40
暂未检测到相关机构,邀您申请入驻~
暂未检测到相关机构,邀您申请入驻~
暂未检测到相关机构,邀您申请入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