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rminal
标准号:HJ 1107-202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5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6
10 合规判定方法1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4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2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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