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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电子邮件归档管理规则 现行

Rules for filing and management of official electronic mail

标准号:DA/T 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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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DA/T 32-2021
发布时间:2021-05-26
实施时间:2021-10-01
首发日期:
起草人:
标准分类: 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ICS分类:信息学
提出单位:国家档案局
起草单位:深圳市档案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归口单位:国家档案局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主管部门:国家档案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确立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的程序与规则。本文件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邮件归档工作。

标准摘要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A/T 32—2005《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与 DA/T 32—2005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更改为“管理原则”和“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原则和相关各方职责(见第4章、第5章, 2005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见第6章);
———对公务电子邮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归档后原系统中文件保存时间 和不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邮件的保存期限。删除了公务电子邮件保管环节制作备份等内容, 因相关标准已完善,不再单独规定(见第7章,2005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形成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公务电子邮件的归档方式、归档格式及元数据等相关要求(见第9章、附录 A);
———删除了公务电子邮件收发文登记表的相关规定(见2005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档案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俊琳、姜延溪、蔡盈芳、沈明智、车昊珈、周骅、付晓莉、邹彬、曾宁、张相、张晶晶、袁瑞、杨国柱。
本文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A/T 32—2005。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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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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