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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and distilled spirits industry

标准号:GB 276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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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27631-2011
发布时间:2011-10-27
实施时间:2012-01-01
首发日期:2011-12-30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13.060.30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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