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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标准号:GBZ 93-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GBZ 93-2010
发布时间:2010-03-10
实施时间:2010-10-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人民卫生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徐先荣、郑军、刘红巾、熊巍、张扬、金占国等
出版机构:人民卫生出版社
标准分类: 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
标准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9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 ——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入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 ——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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