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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标准号:GB 132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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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3223-2011
发布时间:2011-09-29
实施时间:2012-01-01
首发日期:1991-10-29
出版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分类: 机电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分类:13.040.40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3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7 月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5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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