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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现行

标准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能市场(2020)153号(2023)12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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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能市场(2020)153号(2023)129号-2
发布时间:2023-09-18
实施时间:2023-09-18
首发日期:
起草人: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标准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华中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对《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0〕153号)进行了修订,印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速建设,华中区域的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电力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清洁能源发展迅猛,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对辅助服务的需求量显著增加,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产业新业态也亟须市场化机制引导推动发展。 为适应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能源结构转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华中能源监管局持续加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过修订《两个细则》,进一步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着力推动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的华中区域电力系统新格局,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印发的新版《两个细则》主要新增两方面内容:一是增加管理新主体。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扩展到所有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将新型储能、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等负荷侧资源均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增加辅助服务新品种。新增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有偿一次调频小扰动、调相机参与有偿无功等辅助服务。《两个细则》修订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优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针对各地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深度调峰、启停调峰、旋转备用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完善AGC、一次调频补偿算法,提升辅助服务供应质量要求;明确《两个细则》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机制,辅助服务市场暂停运行期间按照《两个细则》执行;设置分省补偿调节系数,华中区域各省可根据辅助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二是新增并网运行管理要求。明确新型储能、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等并网运行管理基本要求;加强新能源并网运行管理,新增光伏电站、风电场集电线系统故障快速切除考核、中期功率预测考核;明确不具备一次调频和AGC功能考核具体要求。三是加大并网运行管理力度。调整非计划停运和发电能力考核标准,明确临时检修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管理,对未按要求申报发电能力的进行考核,加大保供时期考核力度;按照最新国家和行业标准,调整一次调频、AGC、功率预测考核计算方法及指标要求;加大技术管理与指导考核管理,针对并网主体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提出明确要求。四是优化考核费用计算与返还机制。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部分费用用于考核返还奖励,AGC、一次调频等考核费用按辅助服务补偿贡献量大小向有关并网主体进行返还;设置考核电量价格分省浮动系数,华中各省可根据电力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电价参照发电侧并网主体深度调峰第二档补偿标准执行。五是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主体的职责,明确了披露原则、内容和时限要求;建立免考核管理机制,豁免考核需要向全网公示,未经公示且无政策依据的,不得进行豁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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