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aluating rule on the food quality certification of the safe meat products
标准号:SB/T 10360-2008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SB/T 10360-1997《低温肉制品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SB/T 10361-1997《高温肉制品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本标准规定了高、低温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安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评审要求和评审要点。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对高、低温肉制品(含生产、规格、定量和包装方面)安全食品的认证(包括获证后的监督及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本标准与SB/T 10360-1997、SB/T 1036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SB/T 10360-1997、SB/T 10361-1997按类别合并成本标准;———对高、低温肉制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镉、无机砷、总汞的限量指标;———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为不得超过0.5mg/kg;———取消了复合磷酸盐的限量指标。本标准与SB/T 10360-1997、SB/T 1036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SB/T 10360-1997、SB/T 10361-1997按类别合并成本标准;———对高、低温肉制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镉、无机砷、总汞的限量指标;———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为不得超过0.5mg/kg;———取消了复合磷酸盐的限量指标。
为了规范组织建立和实施安全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第三方机构的认证,使组织提供的高、低温肉制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高、低温肉制品的食用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SB/T10360—2003《低温肉制品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SB/T10361—2003《高温肉制品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 本标准与SB/T10360—2003、SB/T1036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SB/T10360—2003、SB/T10361—2003按类别合并成本标准; ———对高、低温肉制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镉、无机砷、总汞的限量指标; ———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为不得超过0.5mg/kg; ———取消了复合磷酸盐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箭、龚海岩、秦文、孙鑫、李蓓。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10360—2003,SB/T10361—2003。 |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审要求2 5 评审要点2 附录A(规范性附录)良好操作规范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卫生标准操作程序7 附录C(规范性附录)高温肉制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低温肉制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12 附录E(规范性附录)低温肉制品质量标准14 参考文献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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