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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现行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CHINA IV)

标准号:GB 1817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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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18176-2016
发布时间:2016-08-22
实施时间:2018-07-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分类: 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ICS分类:移动源排放限值
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I型试验、II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II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III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V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B、C、D、E、F、G、H、I、J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8年7月1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7、GB 20998-2007,部分代替GB 14621-201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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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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