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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 煤矿电气 现行

Terms relating to coal mining - Part 11: Coal min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标准号:GB/T 15663.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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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5663.11-2008
发布时间:2008-07-29
实施时间:2009-05-01
首发日期:1995-08-07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许森祥、陈荣中、王文召、孙继平、彭霞、高小桦、陈洪飞等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ICS分类:采矿和矿产品(词汇)
提出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归口单位: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T 15663《煤矿科技术语》分为11个部分。本部分为GB/T 15663的第11部分。本部分代替GB/T 15663.11-1995《煤矿科技术语 矿山电气工程》。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本部分与GB/T 15663.1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由《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矿山电气工程》改为《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修改了章题,将第2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供电”,第4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主要电耗指标”;———按GB/T 1.1及GB/T 20001.1的要求,对标准的编写格式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了原标准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术语名称及定义,并新增加了术语“最低点燃电压”,列为本版的3.65条,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38条,使这些术语与现行的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IEC 标准)相一致;———适应目前煤矿供电系统和矿用电气设备的现状,对原标准中的3.41、3.47、3.50条的定义和3.52条的术语名称及定义作了修改,新增加了术语“地下工作面供电系统”、“矿用防爆型电动机”、“矿用防爆型变频器”、“矿用防爆型软起动器”、“矿用防爆型负荷控制中心”和“矿用防爆型动力负荷控制中心”分别列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条。并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条;———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并加以定义。新增加的术语并加以定义的条款是本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条。同时对原标准中的5.8、5.12条作了修改,然后列为本版的5.12、5.19条。还删除了原标准中定义过于笼统的5.1、5.2、5.3、5.5条。鉴于第5章条款的变化较大,没有变化的条款的排序和编号也相应作了调整;———将第7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信息化”,删除了原标准中的7.1、7.3,将原标准中的7.2、7.4分别列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术语“煤矿地理信息系统”列为本版的7.3。

标准摘要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煤炭地质与勘察;
---第2部分:井巷工程;
---第3部分:地下开采;
---第4部分:露天开采;
---第5部分:提升运输;
---第6部分:矿山测量;
---第7部分:开采沉陷与特殊采煤;
---第8部分:煤矿安全;
---第10部分:采掘机械;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本部分为GB/T15663 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5663.11-1995《煤矿科技术语 矿山电气工程》。
本部分与GB/T15663.1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名称由《煤矿科技术语 第11 部分:矿山电气工程》改为《煤矿科技术语 第11 部分:煤矿电气》;
---修改了章题,将第2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供电,第4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主要电耗指标;
---按GB/T1.1及GB/T20001.1的要求,对标准的编写格式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了原标准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术语名称及定义,并新增加了术语最低点燃电压,列为本版的3.65条,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38条,使这些术语与现行的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IEC 标准)相一致;
---适应目前煤矿供电系统和矿用电气设备的现状,对原标准中的3.41、3.47、3.50条的定义和3.52条的术语名称及定义作了修改,新增加了术语地下工作面供电系统、矿用防爆型电动机、矿用防爆型变频器、矿用防爆型软起动器、矿用防爆型负荷控制中心和矿用防爆型动力负荷控制中心分别列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条。并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条;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并加以定义。新增加的术语并加以定义的条款是本
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 条。同时对原标准中的5.8、5.12条作了修改,然后列为本版的5.12、5.19条。还删除了原标准中定义过于笼统的5.1、5.2、5.3、5.5条。鉴于第5章条款的变化较大,没有变化的条款的排序和编号也相应作了调整;
---修改了原标准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术语名称及定义,并新增加了术语最低点燃电压,列为本版的3.65条,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38条,使这些术语与现行
的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IEC 标准)相一致;
---适应目前煤矿供电系统和矿用电气设备的现状,对原标准中的3.41、3.47、3.50条的定义和3.52条的术语名称及定义作了修改,新增加了术语地下工作面供电系统、矿用防爆型电动机、矿用防爆型变频器、矿用防爆型软起动器、矿用防爆型负荷控制中心和矿用防爆型动力负荷控制中心分别列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条。并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条;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并加以定义。新增加的术语并加以定义的条款是本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 条。同时对原标准中的5.8、5.12条作了修改,然后列为本版的5.12、5.19条。还删除了原标准中定义过于笼统的5.1、5.2、5.3、5.5条。鉴于第5章条款的变化较大,没有变化的条款的排序和编号也相应作了调整;
---将第7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信息化,删除了原标准中的7.1、7.3,将原标准中的7.2、7.4分别列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术语煤矿地理信息系统列为本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许森祥、陈荣中、王文召、孙继平、彭霞、高小桦、陈洪飞。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63.1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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