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矿井空气、矿井通风、通风设备及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矿井防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的通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鹿洪有、张国玉、吕学强、韩学海、安伯超、刘遵利、孙庆鹏、霍志超、高俊勃、胡强强、郝继宝、王艳艳、高成章、张省军、王云生、孙延瑞、王希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矿井空气 2
5.1 矿井空气成分 2
5.2 矿井气候条件 3
6 矿井通风 4
6.1 矿井通风系统 4
6.2 通风构筑物 5
6.2.1 基本要求 5
6.2.2 风门的要求 5
6.2.3 风桥的要求 5
6.2.4 风窗的要求 5
6.2.5 密闭(挡风墙)的要求 5
6.2.6 测风站的要求 6
6.3 矿井通风系统图 6
6.4 矿井需风量计算、分配与调节 6
7 通风设备及通风设施 11
7.1 矿井主要通风机 11
7.2 矿井主要通风机附属装置 11
7.3 矿井辅助通风机 11
7.4 多级站通风系统 11
8 局部通风 12
9 矿井防尘 13
10 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1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通风系统图图例 15
参考文献 16
暂未检测到相关机构,邀您申请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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