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blic data openness—Part 1:Basic requirement
标准号:DB37/T 3523.1-2019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原则、总体要求、目录要求、数据要求、安全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督评价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
DB37/T 3523《公共数据开放》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第2部分:数据脱敏指南;
——第3部分:开放评价指标体系;
——第4部分:……
本部分为DB37/T 352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大数据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闫雷、柯林森、史丛丛、李明、綦琳、张媛、逄锦山、赵硕、王洪儒、黄明胜、李刚、陈洪波、李学民、赵一新、刘晓飞、李敏。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开放原则 2
6 总体要求 2
7 目录要求 3
8 数据要求 3
8.1 开放范围 3
8.2 数据分类分级 3
8.3 数据提供方式 3
9 安全要求 3
10 管理要求 4
10.1 角色及职责 4
10.2 管理制度 4
11 监督评价要求 4
11.1 监督管理 4
11.2 评估考核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公共数据分类类目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公共数据分级类目 8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API数据调用说明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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