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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标准号:GB 219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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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21907-2008
发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8-01
首发日期:2008-05-22
出版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
出版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分类: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污水
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等
归口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盖用药物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生物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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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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