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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标准号:DB12/ 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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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DB12/ 151-2016
发布时间:2016-07-25
实施时间:2016-08-01
首发日期:
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标准分类: 污染物排放综合
ICS分类: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归口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
——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标准目录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6

替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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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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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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