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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bank commercial premises
标准号:GA 38-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GA 38-2015
发布时间:2015-05-18
实施时间:2015-06-01
首发日期:
出版单位:中国标准出版社查看详情>
起草人:刘威、袁鹤、鲍世隆、杨建华、任骥、谢华春、边三平、王健力、刘旭、邢伟东、邱日祥
出版机构:中国标准出版社
标准分类: 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ICS分类:犯罪行为防范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归口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管部门: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以下简称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是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日常检查、安全评估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标准摘要
本标准的4.1.5、4.3.2.7、4.3.3.1f)、4.3.5.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与GA3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见4.1.5、4.3.2.7、4.3.3.1f)、4.3.5.3]; ———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004年版的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保管箱库、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见4.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本标准起草人:刘威、袁鹤、鲍世隆、杨建华、任骥、谢华春、边三平、王健力、刘旭、邢伟东、邱日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8—1992、GA38—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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