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标准介绍
- 发表时间:2004/10/27
- 来源:《汽车标准化》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于2004年7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将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与《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标准配套使用,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车辆的生产、为管理提供依据。 是在《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二项已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形成的,本标准代替上述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标准在起草修订过程中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ISO 4030-1983《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 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等有关标准及法规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车辆制造商在车辆生产时指定的一组字码,目的是为了在全世界范围内识别某一辆车的特定信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将车辆识别代码(VIN)作为车辆产品管理的基础,欧洲和美国明确要求所有的道路车辆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码(VIN)。对于车辆识别代码的基本要求,各国的技术法规均有规定,如代号编码为17位、字母和数字的尺寸、书写形式、排列位置和安装位置等的相应规定,并且要求在30年内不会重号。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的性质为强制性标准,而1997版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调整标准的性质是本标准修订的主要目的,其原因在于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车辆企业主要依据原国家机械局发布的管理规则CMVR A01-01的规定进行产品生产和标识,随着政府部门的改革,管理规则的效力及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整标准性质能够适合目前的形势发展需要。 2、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其他需要标示VIN的车辆,与ISO国际标准的规定一致。 3、标准的目的是适合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的要求,同时也规范了在国内生产和使用的车辆产品。 4、在“术语和定义”中,标准确立和规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VIN中的车辆说明部分(VDS)及车辆指示部分(VIS)、完整车辆及非完整车辆、车辆制造厂、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最后阶段制造厂及中间阶段制造厂、年份及车型年份、分隔符等各类术语的概念和含义。与CMVR A01-01管理规则基本相同(增加“车型年份”的概念),与1997版标准比较内容更加充实。 5、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固定方式与标示位置的要求。 本部分要求综合了1997版标准及管理规则CMVR A01-01的规定,使得VIN的要求更加系统、完善、相互呼应,主要内容为: ——明确VIN由WMI、VDS、VIS构成; ——VDS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车辆类型、车辆结构特征、车辆装置特征、车辆技术特性参数等方面; ——VIN中使用的字码和分隔符的要求; ——直接打刻或间接固定在车辆结构件上及打刻或固定位置的要求; ——VIN的尺寸、标示方式要求; ——制造厂标示VIN及在说明书等资料中标示的责任。 6、VIN编制规则的管理要求。对于进口车辆,制造商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