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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8项江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发布

  • 发表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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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江西省地方。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按行业分为印刷、有机化工、医药制造、塑料制品、汽车制造和家具制造等6个部分,分别规定各类行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规定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该批生态环境地方发布实施后,将推动相关企业强化环保理念、淘汰落后设备、改进工程设计和生产工艺、开展污染治理,为高质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对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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