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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动态

HJ/T 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标准介绍

  • 发表时间:2006/01/19
  • 来源:中轻网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技术内容

    5 检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可再生塑料制品》()的技术内容进
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可再
生塑料制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再生塑料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塑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棚栏和墙面板)、园艺用料(如花
盆、花园桩)、农产品容器(如装盛鸡蛋、水果和蔬菜等的容器)、办公用品(如文件夹和封皮)、非食品容器及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娱乐设施和室外家具等塑料制品。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必须说明不得用于食品包装。

4.2 产品中的废塑料含量不得少于80%(以质量计)。

5 检验

5.1 技术内容中4.1 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