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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2月起执行国四标准

  • 发表时间:2014/02/12
  •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从河北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获悉,从2月1日起,石家庄市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四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新购置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领不到车辆牌照。
    据了解,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等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环保局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
    按照通告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石家庄市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对未达到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外地车辆转入该市需达到国五标准排放标准,并经监测合格以后才允许转入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