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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精”标准11月起正式实施

  • 发表时间:2014/09/12
  • 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用香精》()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10日食品论坛网友“一品糖”对此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在实施后,应自行废止,其他两个香精类也应废止,即《 咸味食品香精/a>》()和《》(),另外如果修订发布新版,可能也不会再引用。(食品论坛帖子见:关于实施后其他食品香精类是否废止的猜测 )。
    《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用香精》()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公告见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的公告(2014年第7号)),也就还有不到两个月了,但截至今天国家卫生计生委仍没有发布类似问答的材料,鉴于本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时接到咨询关于该的相关问题,特别是该实施后,是否应该废止的问题问的特别多。
    本人认为,在实施后,应自行废止,其他两个香精类也应废止,即《》()和《》(),另外如果修订发布新版,可能也不会再引用。理由大致分析如下:
    1、本人前段时间在食品伙伴网下载中心网站看到过一个关于食品香精类内容对比的文章(见链接:《》等食品香精类对比),从对比的情况看,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现行其他3个香精的内容,而为食品安全国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是强制,企业必须执行,因此当该实施时,不论其他三个是否自行废止,食品香精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都应执行。如国家相关部委未发布其他三个废止公告类似信息,企业可以继续在包装标签上标注,但本人建议食品香精企业新生产的香精产品,在包装标签上直接标注,问答修订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国家可以作为产品的执行。
    2、正式发布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了一批食品安全国家的征求意见(见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等17项食品安全国家的公告(2014年第7号)),其中公布了《》的编制说明,在编制说明里提到该的制定背景,就是为了整合修订现行的食品香精类,虽然编制说明不能作为明确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布的同一个月份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4年第33号公告(见链接:工信部对1130项行业复审结论的公告2014年第33号),公告中给出了1130项行业的复审结论,其中和的复审结论均为继续有效。这可能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复审时没有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做好充分沟通,但也可能是两部委事先做过沟通,考虑到一旦废止这两个行业,在尚未发布并实施时,香精企业将无可用,而且是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所引用的,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所以表面上看是推荐性行业,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强制执行的性质。
    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何时修订发布新版?新版是否会引用?是否会发布问答?相关部委会不会发布现行的几个香精的废止公告信息?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