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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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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