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 发表时间:20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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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3、包装袋规格 (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 折径×长×厚(mm): 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 450×500×0.08mm(HDPE;MDPE) (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