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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动态

DL/T414-2004《火电厂环境检测技术规范》标准介绍

  • 发表时间: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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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力部1997年颁布《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电力公司和电力环境监测中心对《规定》中增补和修改的环境监测内容非常关心,纷纷要求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尽快出台相应的《》,以适应电力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本规范是对原能源部1992年颁布实施的电力行业标准《》的修订,根据《规定》提出的要求修订,删除了不属于企业污染源监测内容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技术,较大篇幅地增加火电厂烟气连续监测和电磁辐射监测的内容,噪声监测修改为厂界噪声监测,废水增加了脱硫废水的监测内容。对原规范中执行的、目前已经过修订的国家标准,本规范亦作了相应的修改,使火电厂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的要求一致。为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起全面的技术保障作用。下面扼要地介绍修订的主要原则和一些技术特点。

1、              保留原DL414-1991《》的主要内容
原《》已在电力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了近10年,在此期间,全国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或监测部门配备上,无论是在人员技术上,还是实验室分析设备配备都是在原《》基础上形成一定的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因此,在新《》编制过程中,尽可能的保留原《》技术内容。新《》保留原《》的排水、烟道气、灰渣、噪声及质量保证等章节,但做了相应修改。由于环境监测及样品分析技术在国内外发展很快,十年来,新的监测技术和新的监测设备有了很大进步。就要求新《》能充分利用这些技术和设备,以减轻监测人员的工作量,提高监测质量。

2、              与国家环境检测有关标准的要求一致
近十年,原《》中大部分监测项目所执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已经作了修改或颁布新的规范,新《》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并规定今后在国家颁布新修改的标准时,本规范将自动执行新发布的相应的国家标准,使电力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有关标准要求一致,对某些监测项目有多种标准时,选择较适可电厂生产工艺特点的标准,对标准中不适可电厂生产工艺特点的一些具体规定,新《》结合火电厂监测工作实际情况和电厂生产工艺特点做了具体的修改。
根据《》要求,在烟道气监测方面,新建火电厂锅炉烟道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进行监测。未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老火电厂可采用人工采样方法或使用便携式烟气监测仪进行监测。因此在新《》中,编制了人工采样方式和连续监测方式两种烟气监测方法,采用便携式烟气检测仪进行监测时,技术参照烟气连续监测技术。
烟道气监测中,烟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设置条件要求是开展好烟气监测的技术关键,一般来说,按国家标准进行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设定,对选择采样位置的要求是“为了避免烟气气流对采样位置的干扰和影响,要求采样点距烟道拐弯处下游方向大于6D,或上游大于3D,至少不小于1.5D……”。由于我国现有或新建火电厂在烟道布置上都十分紧凑,极少有能满足国家环保局技术规定的情况,甚至于有的火电厂连烟道直径1.5D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因此新《》保留了原《》1.5D的限制水平。对达不到1.5D直径要求的作了补充措施。另外,原《》在采样断面和采样点设置,严于国家的技术规定,鉴于电厂生产连续性和稳定性,新《》已尽量与国家标准取得一致。
新《》中,烟道气连续监测章节对火电厂烟气中烟尘、气态污染物的连续监测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使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对连续监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其质量控制作了专门的叙述。
第一次把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纳入电厂常规环境监测内容,火电厂生产产生的电磁场,主要是频率为50HZ的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通常为稳态场或称之为静态场,其主要是发电厂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及输变电线路下的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因此常规的管井监测中只做发电厂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测量。
噪声监测方面,删除了不属于企业污染源监测内容的厂区环境噪声监测的内容,修改为厂界噪声监测,与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一致。

3、              个别条款与〈规定〉的要求不尽相同,对〈规定〉提出的监测项目作了一定的修改,例如原规定把厂环境噪声监测作为例行监测内容,实际上应是厂界噪声才是电场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因此,在新《》中只要求测量厂界噪声。又如,规定中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监测项目包括监测厂区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在新《》中要求测量厂界的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检测。

该标准自20046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