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白酒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 发表时间:2004/08/22
- 来源: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白酒是我国特有的民族传统产品,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风格独特,被称为"国宝",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我国的名优酒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在生产白酒时所选用的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各不相同,其风格、口感也不一样。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部分名优白酒已走出国门,远销世界各地,受到国际友人的赞美。我国已加入WTO,对于如何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积极参与国际酒类的市场竞争,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是白酒行业义不容辞的任务。GB/T 10781.1~10781.3-1989和GB/T 11859.1~11859.3-1989等一系列白酒国家标准是1989年发布实施的,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这些年来,该标准规范了生产与市场,推动了行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白酒工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高、低度酒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还是包装装璜、技术装备和分析水平,都取得了明显地进步。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其需要和发展了,为了满足生产管理和消费者的需求,应尽快加以修订,以保护好这一民族瑰宝,继续造福于人类。 上述几个白酒产品标准原为强制性标准,1993年国标清理整顿时调整为推荐性标准。考虑到这几个标准是针对按传统工艺(固态法)生产的白酒,为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保护好这一民族瑰宝,标准中的定义和涉及人身安全的指标应强制。所以为条文强制标准。 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要结合国情和产品特点;与相关标准法规协调一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技术进步。 目前,国内白酒产品主要有采用传统工艺固态(或半固态)发酵,纯粮酿造;有采用固液结合,即食用酒精和固态粮食酒勾兑的固液法;有液态法,即以食用酒精为酒基串香或调香这三大类型。为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保护好这一民族瑰宝,液态法白酒已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固液法白酒标准也已列入制订计划,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所以,本次修订只针对按传统固态发酵工艺酿制的白酒。为了与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有所区别,特在定义中规定(以为例):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经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高、低度酒两个标准合并后,在本标准中将产品分为:高度酒和低度酒。酒精度做了调整,高度酒上限由59.0%调整为60%;低度酒下限由35.0%调整为25%,上限由39.0%调整为40%。对于在1989年制定该国标之前就已存在的传统名优酒中的个别品种(酒精度超过60%),至今存在,有固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需求,还有少量出口,可保持原酒度。因此,在产品分类中加注说明"1989年以前已存在的传统白酒的个别品种可维持原产品的酒精度[高于60%(体积分数)]"。 原标准分为三级。这些年来,由于标准规范了生产与市场,推动了行业的发展,根据市场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再分为三个级别。因此,本次修订分为优级、一级,去掉原标准中的二级。 在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要求表格中,加了一条注:当酒温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恢复正常。因为构成酒体风味特征的众多的香味物质,在温度较低时,会出现失光浑浊现象,而当酒的品温上升到10℃以上时,又呈现无色透明。这一特殊可逆现象是中国传统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是高级酯类物质的物理状态的变化,因此在高、低度酒感官要求中均增加了这个注解。 酒精度的表示:原标准为"%(v/v)"。《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为强制性国标,按该标准第2.3.3条款的规定,本次修订时标准文本中改为"%(体积分数)",但标签标示按GB10344《》的规定,可表示为"%vol"。 总酸、总酯:白酒中醇类、酸类、酯类含量的变化是一个漫长的平衡过程,即使在装瓶后,由于醇、酸、酯的水解过程的可逆性,酯类会分解成酸和醇,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总酸含量升高、总酯含量下降的现象。本次修订,总酸只规定了下限;总酯下限作了适当调整(以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为准)。 固形物:根据函审反馈意见,本次修订高度酒和低度酒指标维持原标准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