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标准委 2017年1月3日
附件:
《》 第1号修改单
一、第6.10.4条修改为: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标定;二、第6.10.5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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